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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环境保护局(浙江环境保护局审批公示查询)

2024-07-24      浏览:19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1、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环境保护政策,监督国家环保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 制定并监督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和减排目标的落实。

2、浙江省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涉及环境保护的多个方面,确保政策法规的执行和制定。其首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环保方针、政策和法律,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参与制定相关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

3、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的直属单位

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成立于1977年,是浙江省环保厅直属综合性环保科研机构,单位性质为公益二类科研事业单位。下设环境政策与标准研究所、工程研究中心、环境咨询中心等主要科研职能部门。

. 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核技术应用及辐射污染防治,制定规划和制度,监督辐射环境,处理放射性废物,负责核事故应急工作。1 人事处:负责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指导环保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环保系统考核和领导教育培训,管理离退休人员和出国政审。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审计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直属的各个单位包括: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海曙分局,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在海曙区的实施。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江东分局,确保江东区域的环境保护法规得到执行。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江北分局,致力于江北区的环境保护监管。宁波市环境监察支队,承担环境执法和监督的重要职责。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直属单位包括多个部门,各有其特定职责和办公地点。首先,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由负责人赵力平主持工作,位于鱼鳞浃路40弄9号塘河大楼,主要职责包括执行环保法规的现场检查、排污费征收管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以及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监督等。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内设机构

. 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核技术应用及辐射污染防治,制定规划和制度,监督辐射环境,处理放射性废物,负责核事故应急工作。1 人事处:负责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指导环保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环保系统考核和领导教育培训,管理离退休人员和出国政审。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内设机构按照其职责分工设立,包括:办公室(挂宣传教育处牌子):负责局机关的日常综合协调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起草重要文件,处理文电事务、会务、政务信息等。同时,推动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信息化建设。

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成立于1977年,是浙江省环保厅直属综合性环保科研机构,单位性质为公益二类科研事业单位。下设环境政策与标准研究所、工程研究中心、环境咨询中心等主要科研职能部门。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职责调整

1、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的职责经历了调整,以更好地履行其环保职责。首先,它接收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部分职能,具体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其次,原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部分扩权强县改革中的职责,如果已由国务院或省政府明确取消,将不再由环境保护厅直接负责。

2、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结构进行了调整,以提升其环境保护工作效能。首先,新增了两项重要职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确保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得到充分评估。承担全市污染源的普查工作,以全面掌握污染状况,为环保决策提供依据。

3、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进行了调整,新的职责主要包括:从省环境保护厅接手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工作,确保水环境管理的统一性和有效性。负责指导和推进全市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环境保护。承担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的管理工作,确保区域间环境质量的协同监管。

4、舟山市定海区环境保护局的新职责如下:首要任务是强化对环境政策、规划以及相关标准的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决策和行动符合环境保护的整体战略。这包括对重大环保议题的深入研究和决策支持,以推动可持续发展。

5、根据新增的职责扩权强县改革,奉化市环境保护局在省级和市级政府的调整下,接收了一些新的任务和权力。其中,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职责,特别是社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以及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的管理,已移交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行。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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