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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

2024-07-08      浏览:41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的职责

1、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建立健全省级相关环境保护制度。

2、生态环境厅的职责: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一词,现在通常是指生物的生活状态。指生物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状态,也指生物的生理特性和生活习性。

3、负责监督管理省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参与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

4、生态环境局工作职责:制定和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生态环境局需要制定和执行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监督和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局需要监督和管理各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确保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5、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6、生态环境局的主要工作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

1、第一条 为保护居民居住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2、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本条例所称居民居住环境是指居住小区,居民楼、院等居民居住集中区的环境。

3、《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第九条 饮食、服务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或设施,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通过专用烟道排放。专用烟道排放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城市饮食、服务业,应当安装隔油池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排放污水必须达到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地质环境,合理利用地质环境资源,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其他对地质环境产生影响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2、《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6月12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诱发者承担治理责任。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3、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全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开发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_百度...

黑龙江省政府为了全面实施和深化环境保护工作,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具体行动计划,文件编号为黑政发〔2012〕11号。这份文件是针对各市、县人民政府以及省政府直属单位的指导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为确保工作的有效实施,提出了一系列严格的措施和指导意见。首先,强化环境保护的领导和责任考核。各级政府需将环境保护视为核心工作,明确目标并解决重大问题,对环境质量直接负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致力于提升环境保护管理的实效性,提出了一系列关键措施。首先,强化政策法规标准的建设,加快制定和完善省内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如对《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修订,严厉打击如偷排污染物、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通过严格的法律条文予以规范。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的内设机构

1、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的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水环境管理处、大气环境管理处、土壤环境管理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环境影响评价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环境监测与信息发布处、科技标准处、人事处、机关党委等。

2、根据级别、管辖以及各地的情况等不同,内设机构也会有所不同。

3、龙南县环境保护局内部设有五个主要职能股(室),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各个方面。办公室 负责全局的机构管理、人员配置、劳动工资、职称评审等工作,以及内外联络、综合协调。

4、环境保护部设14个内设职能机构:(一)办公厅: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二)规划财务司: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5、根据上述职责,环境保护部设14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厅。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二)规划财务司。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的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内设多个职能机构,这些机构负责不同领域的行政管理工作和人力资源管理。首先,综合处主要负责司内日常的行政事务,包括文电处理、会议安排、机要保密、安全印章管理、档案财务、资产管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计划与总结等,并负责机关干部的兼职管理和出国政治审查。

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黑龙江省秸秆禁烧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升人民生活质量。 规定明确禁止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任何形式的秸秆露天焚烧活动,对违反者将施以罚款,并让其承担由此引发的环境和安全风险责任。

一)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着重提出加强环境保护的工作实施方案,旨在解决一系列环境民生问题。首先,深化污染综合防治,确保饮用水安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和大庆等城市需定期进行全面水质检测,实施水源地环境整治和修复工程,提升水质达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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