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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2024-07-02      浏览:23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20修正)

在本市管辖海域以外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造成本市管辖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态破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使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以实现良好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注重节水、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海域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于1994年11月30日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12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部法规旨在保护和改善天津市的环境质量,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它在法律层面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拆船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管辖水域从事岸边和水上拆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拆船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八条 防洪、防潮、治涝、供水、灌溉、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控制地面沉降的专业规划,海水、再生水、雨(洪)水开发利用的专业规划,河道、水库、湖泊、滩涂治理及利用河道、渠道排水的专业规划,由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

对水资源和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植树造林,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第七条 市水利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水资源进行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引滦水源的污染防治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引滦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对引滦水源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引滦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防治水污染、提高水体自净能力的对策和措施。

天津市绿化条例(202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

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

各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绿化标准,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报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九条 推广桥梁绿化、墙体绿化、护坡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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