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红枫湖和百花湖的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受到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根据《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的规定,首先,市、县长被赋予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两湖管理机构需确保其管理区域内水资源环境质量的稳定。
2、贵州省红枫湖和百花湖的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特别注重防治污染。其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对水源的保护措施。一级保护区的水质需按照国家规定的Ⅱ类标准进行保护,二级保护区则需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水功能区标准。省政府水行政部门会与相关城市政府合作,确定两湖的最低水位控制线,并经批准后实施。
3、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的第五章专门针对特定类型的养殖场进行了规定。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养殖场被定义为存栏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动物饲养场,具体包括:猪和羊的年均存栏量超过300头,鸡和鸭的存栏量超过3000羽,以及牛的存栏量不少于50头的场所。此外,还涵盖了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4、为了确保红枫湖和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的水资源环境安全,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质量,以及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不允许设置与供水无关的码头,且禁止船舶停靠。此外,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堆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设立油库的行为也被禁止。区域内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等活动,并对网箱养殖进行严格控制。同时,禁止所有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及其他活动。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禁止向二级保护区内的河道倾倒垃圾、工业废渣及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设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了遵循第二十条的规定,还严禁建设与水源无关的设施,停靠无关船舶,以及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如种植、捕捞等。第二十二条针对准保护区,规定了污染物排放需达到国家标准和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要求。政府部门需根据水功能区要求确定纳污能力和排污限制,确保水质安全。
强化监测监控:建立水源地水质监测体系,定期监测水质,确保水质安全。 防治污染:加强水源地周边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 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水源地保护知识,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一级保护区内的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点: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对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对已在上述区域建成的畜禽养殖场限期搬迁或关闭。在生活饮用水源地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定有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报批、验收工作。制定生活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分区管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有明确的管理规定,包括禁止新建污染项目、限制农药化肥使用等,确保水源安全。 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定期监测水质,对污染行为进行查处,确保水质安全。各相关部门需配合,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应急演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的保护。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两湖全部汇水面积内的水库、河流等水体及其陆域。
为了确保红枫湖和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的水资源环境安全,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质量,以及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1、取水点半径3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取水点上、下游1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2、-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开始,向上游延伸5000米的水域,以及河岸两侧各延伸200米的陆域。 如果水源地所在的水功能区仅为饮用功能,那么整个饮用水功能区的水域都将被划定为水源保护区。
3、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是水源地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范围是以取水点为基准来划定的。具体来说,一级保护区包括从取水点向上游延伸1000米、向下游延伸100米的水域,以及这些水域两侧各200米的陆域。
4、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以饮用为主导的多功能区,则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2至3公里至下游100米的河道水域,但不超过水功能区的上游边界。 对于河网地区及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
5、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
1、首先,总则强调了保护饮用水水源对人民健康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规定适用于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水源保护区根据水质标准分为一级、二级及必要时增设的准保护区,各保护区有明确地理界线,并规定了严格的水质标准和达标期限。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按照取水点来进行。一级保护区包括从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是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定义如下: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的是对饮用水水源及其周边一定范围的水系进行明确界限划分,以确保水质不受污染,保持在无风险状态或者持续改善。
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定义如下: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的是对饮用水水源及其周边一定范围进行明确界限划分,以确保水源水质不受污染,保持水质稳定或持续改善,其下限标准不低于无风险水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