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按日计罚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禁止滥用按日计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情形。
超标排污,拒不改正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3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三,企业需有拒不改正的情形。按日计罚针对的是企业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观恶性较大的行为,如果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的,不适用按日计罚的规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第五条除规定了4种违法行为适用于按日计罚外,将“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也列入适用范围。同时,第六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环保罚款标准如下:停建罚款;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行政拘留;刑事责任。
环保罚款标准,新环保法的处罚标准主要是以下六点:停建罚款;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行政拘留;刑事责任。
新环保法危废处罚标准分为以下几点:停建罚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的企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查封扣押:政府环保部门可对企业进行封条贴示。
根据查询我国《环保法》显示。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优越性:有利于强化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提高违法成本,促进企业守法。
超标排污,拒不改正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3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首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包括超标超总量排污,未批先建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通过暗管、渗井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等等。其次,执法部门应当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企业改正。
正面回答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按日计罚是指排污企业无法按期实现环境监管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逾期1天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上不封顶的处罚管理手段。
新《环境保护法》被誉 为史上最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新增“按日计罚”制度:新法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的罚款。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持续时间越长,罚款越多。
新《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主要体现在: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
最严厉环保法体现在:一个是责任的规定。比如对行政机关,如果滥用职权,如果不严格执法,就有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加大处罚力度。
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从企业来讲,新《环保法》对违法企业处罚是尚不封顶,以前没有过。第二,环保部门可以对企业直接进行查封,甚至对责任人进行直接拘留,也是新的法律赋予环保部门新的权力,对企业而言威慑力增加了很多倍。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企业违法的成本。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1)引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新法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2)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
新法从环保违法处罚力度、监管部门相关责任、公众参与及环境知情权、环境公益诉讼等方面做出了创新,可谓“史上最严”。
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法律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十七条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
罚款计算方式不同:环保部按日处罚标准是针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处罚,被责令改正;按日连续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额度乘以计罚日数。
在按日计罚的计罚方式方面,《办法》的第十十十八条也给出了明确规定,即按日连续处罚的处罚周期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初次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该行为的原处罚决定、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三)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和依据;(四)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五)按日连续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该《办法》分总则、适用范围、实施程序、计罚方式、附则5章22条,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