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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

2024-09-14      浏览:3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基本信息

首先,验收监测工作由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具体执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间,监测站会在建设单位书面委托后,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进行相关监测。环境监测站需根据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和报告结论负全责。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部分详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方案的制定要求和内容。在编写时,需遵循国家有效法规、相关环保技术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环保工作的批复等依据。方案应包括前言、验收监测依据、工程概况、环境影响评价意见、验收监测评价标准、具体监测内容以及环境管理检查等关键部分。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依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的详细通知,编号为环发〔2000〕38号。通知针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工作进行了明确指导。首先,验收监测工作由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具体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划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内容 前期评估: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

为了强化基本建设项目管控,确保建设流程规范,提升决策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我部机关以及部属的所有事业单位,规定其行为准则和管理责任。

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包含环境保护篇章,包括防治措施、处理工艺、生态防范和环境保护投资等内容。如有变更,需重新报批。 施工过程中须保护环境,竣工后需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环保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相关文件,逾期未批复视为确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旨在强化环境保护管理,确保新项目严格控制污染,整治现有污染,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该办法适用于国内各行业的建设项目,包括引进项目,需遵循相关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原则。环保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进行统一监管,涉及设计、审批、施工检查和环保设施验收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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