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2、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 例旨在加强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素质,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条 例共分为六章45条 ,主要内容包括市容设施、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垃圾处理、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等方面。
4、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重庆限号的行为,将会依法从严处理,对于违规驾驶机动车的,给予处罚措施如下:警告:对违反重庆限号的机动车驾驶人,会由当地环保部门进行警告,并通报其上级单位,告知要加强驾驶人的纪律性教育,并对违反者处以警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不含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适用本条例。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五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十公顷以上二十公顷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面积十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法律解析:取决于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征用林地的林地、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交付被征用林地经营单位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个人所有的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交付本人;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林地单位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安置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环境保护工作,以保障公众健康和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条例制定了详细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该条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环境保护活动及其管理。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着重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条例,市和区县(自治县)的环保部门需与相关部门合作,进行生态环境质量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定期向政府汇报和通报相关结果(第七十七条)。在进行生态环境建设时,必须遵循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并在项目完成后评估其生态效益(第七十八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详细规定了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强调敏感区域的保护,禁止在特定区域从事污染活动,如住宅楼内不得经营产生噪声的业务,且要求排污者管理排污口并负责污染物排放。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必须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