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水源林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是保护、发展、利用和研究野生动植物资源及自然历史遗产的重要基地。保护和建设好自然保护区,对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保障农业高产稳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美化环境促进科学研究,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善人民生活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批准施行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着重于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其中强调了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特殊保护。自治区和设区的市政府需在江河源头、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持区和渔业水域等区域设立生态功能保护区,由环保、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共同评审并经政府批准管理。
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的”。
第六条 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七条 在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第三章主要涉及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管理。首先,水利工程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具体来说:对于受益范围在同一乡镇的水利工程,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乡镇人民政府也会参与管理。
1、正处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直属的正处级公益型事业单位。其前身是成立于1974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2、环境科研和环境保护领域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查询南宁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显示,南宁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算环境科研和环境保护领域的科学研究机构性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建于1974年,2006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制委员会批准,更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技术中心)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教育路,宿舍楼地址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新竹路。
4、八)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负责生态保护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管理,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农业建设。(九)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负责核辐射安全监管,处理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实施污染防治,审批相关项目,参与反核辐射恐怖袭击,负责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5、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的主要职责包括执行国家环保法规和政策,制定并实施地方环保法规和规划。它负责环境功能区划和污染防治规划,包括重点区域、流域和海域的保护,参与制定主体功能区划。
1、为了确保漓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得到妥善保护,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了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旨在规范资源利用,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2、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1年11月24日举行的第25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这部条例旨在保护漓江流域的生态环境,确保该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郑重公告,条例经严格审议后,正式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法律责任集中在第八章,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第六十七条指出,如果行为违反了本条例的其他规定,但法律或行政法规已有相应的处罚,将按照其规定执行。
4、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着重强调了对漓江及其周边景观的全方位保护。首先,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峰林平原、孤峰平原以及农田、林木、水网、湿地等自然景观受到严格保护,禁止任何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的活动,如开山、采石和开矿等。
5、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附件漓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覆盖了一片广阔的区域,其地理坐标界定为北纬24度38分10秒至25度53分59秒,东经110度07分39秒至110度42分57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产业投资和环境污染治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旨在维护和提升生态环境与生活环境,以及防止污染和各类公害,确保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以支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立法基础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结合了自治区的实际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着重于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其中强调了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特殊保护。自治区和设区的市政府需在江河源头、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持区和渔业水域等区域设立生态功能保护区,由环保、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共同评审并经政府批准管理。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机关行政编制为4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工程师(副厅长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设10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秘、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对外接待等工作。(二)规划财务处。
自治区公务员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4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名。
六)耕地保护处: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管理,土地征收征用监督,以及征地批后实施的管理。(七)地籍管理处:制定地籍管理方法,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和争议调处,进行土地资源调查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