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2000年12月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预防和治理矿山地质灾害,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改善秦岭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2、一级保护区的限制更为严格,除了二级保护区的规定,禁止设立排污口、游乐活动、洗刷物品、使用剧毒农药和抛撒杂物等。已建污染项目需被限时治理或关闭,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禁止通行。跨区域的水源保护遵循陕西省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
3、各级地方政府在秦岭地区有责任保护植被,保持水源,防止水资源枯竭和水质污染,确保饮用水源安全(第三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可能的准保护区,划定工作由地方政府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水源地标牌和界桩由县级政府设置(第三十四条)。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改善秦岭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在2019年9月27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规定,在秦岭的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内,禁止房地产开发。这次修订的条例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各保护区的划定、植被、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3、秦岭不属于某一个省,它贯穿甘肃、陕西、河南三省。狭义上的秦岭,仅限于陕西省南部、渭河与汉江之间的山地,东以灞河与丹江河谷为界,西止于嘉陵江。而广义上的秦岭是横贯中国中部的东西走向山脉。西起甘肃省临潭县北部的白石山,向东经天水南部的麦积山进入陕西。
4、秦岭山根据《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提倡文明祭祀和以植树方式取代土葬坟头。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禁止焚烧纸钱纸扎、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开发区:秦岭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域。
5、督促检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律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涉及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50元整。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整。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50元整。连续工作满四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80元整。以此类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相应增加30元整。累计十年封顶。
《纲要意见》要求各地方道协、宫观进行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将宫观的生态保护纳入创建和谐宫观的目标中,为建设生态道观、保护生态环境作出新的贡献。
.将第二十条删去。废止《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6年11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一)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6年11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 将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户县”修改为“鄠邑区”。
1、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
2、“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
3、秦岭范围内禁止房地产开发 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优先吸收熟悉地形地貌、能够完成巡查任务的当地居民担任基层网格员。秦岭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秦岭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4、条例明确,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5、——秦岭山地生态保育区: 以秦岭生态环境不受损害为前提,严格按照陕西省、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将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将位于生态保护红线核心区范围内的种植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逐步退出为生态用地,保持位于生态保护红线一般控制区范围内的种植用地和村庄现状。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明确了各类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在禁止开发区内进行与生态保护无关活动的行为,如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受到严厉处罚。单位最高可被罚款二百万元,个人最高罚款二十万元。如造成植被破坏,需承担治理费用,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具体范围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据此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陕西省针对秦岭这一特殊生态区域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旨在保护和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该条例规定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度措施、责任主体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为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改善秦岭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